2005/7/5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
 
1.事實發生日:94/07/05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調整
3.因應措施: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轉換價格之重設規定辦理。
 二、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三年至九十八年每年之無償配股基
   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若亦無配息基
   準日,則以當年度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以其前一個營業日、三個
   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擇一乘以101%為計算依據向下重
   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本公司並應函請櫃買中心公告重
   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含)前
   已提出轉換請求者。
 三、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自重設基準日起,由每股新台
   幣31.5元調整為每股新台幣31.1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價格重設基準日為9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