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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9 -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華上一」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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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發生日:96/02/09
2.公司名稱: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華上一,代碼:62891),
迄96年4月29日止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之前四十日,以掛號寄發一份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債券持有人
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滿三年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室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5.34%),將其所持有之債券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
權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二)本公司將於96年3月20日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
(三)本債券停止過戶期間為:自96年3月16日起至96年3月20日止。
(四)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間為: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4月29日止。
(五)有關利息補償金部分將併入96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於97年2月10日前另函寄出。
(六)賣回手續及應備文件:因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權行使
期間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4月26日止(賣回基準日前二個營業日),至原交易券商:
(1)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並填妥匯款
銀行帳
號或支票收件地址、加蓋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2)持證券存摺、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持儲蓄投資免扣證正本(欲辦理免扣繳登記者才須提供),辦理債券賣回申請。
(七)已向證券商申請「華上一」賣回者,不得申請撤銷。
(八)本公司股務室:台北市八德路四段758號1樓;電話:(02)2749-5588
分機231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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