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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4 - |
公告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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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2/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48,237,643
5.預定買回之期間:96/12/25~97/02/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50~4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6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初次申報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初次申報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96年12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情形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經會計師核閱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計算上限為
新台幣1,348,237,643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數共計10,000仟股;並於96年12月25日
至97年2月24日期間執行完畢。
(5)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單價在新台幣20.5元至40元之間,但公司股價低於買
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
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依本辦法規定買回之股份,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資格)
本公司針對未來策略發展需要;或獎勵員工等情事,依實際所需配合公司政策,訂定受讓
人之資格如下:
(一)公司最主要經營主管。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員工。
(三)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並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擬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報請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
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其他事項)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2.58%,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華上光電預計以每股新台幣20.5元~40元買回普通股股票10,000仟股,買回股份前後,除造
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
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且其預計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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